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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闽0111民初63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雅萍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6309号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379393J。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萍,福建XX律师。

  被告:何XX,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何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慧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林X


  • 2019-12-02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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