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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9)津03刑终1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传豹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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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XX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津03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XX,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豹,天津XX律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刘XX诉李XX犯侵占罪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津0117刑初521号刑事裁定。宣判后,自诉人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自诉侵占案应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被诉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不相符,自诉人的自诉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对自诉人刘XX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刘XX不服原审裁定,认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XX自诉李XX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刑初52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彬

  审判员 张玉军

  审判员 姚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卢迪

  书记员李XX


  • 2019-11-26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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