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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某科技江苏XX公司、某生物科技江苏X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苏0903民初62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祁林峰律师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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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某科技江苏XX公司、某生物科技江苏X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03民初6257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XX(CND)

  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江苏XX律师。

  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新民XX(益民路南)1幢、3幢、11幢、12幢。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发麦迪尔生物科技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益民西XX。

  法定代表人:彭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汪XX,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王XX,女,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XX(盱眙XX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中发麦迪尔生物科技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汪XX、王XX、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XX公司、中XX公司、汪XX、王XX、中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XX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83元,利息132219.97元,合计人民币XXX.8元(暂算至2019年8月23日),并承担自2019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中XX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中XX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55000元;4、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汪XX、王XX、中XX公司对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中XX公司提供50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钢带,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40%,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中XX公司以其名下多个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汪XX、王XX、中XX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中XX公司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中XX公司、中XX公司、汪XX、王XX、中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XXX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可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下列事实:2018年2月2日,XXX与中再发宏博不锈钢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约定XXX授信500万元给XX公司,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同日,双方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途为购买钢带。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以《小企业贷款(手工)借据》约定为准,《小企业贷款(手工)借据》约定为准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利率上浮40%,罚息利率按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为担保该借款,XXX与中XX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汪XX、王XX、中XX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中XX公司以其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房地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汪XX、王XX、中XX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均为500万元,担保范围均约定为主债权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等。2018年2月8日,XX公司向XXX出具《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年利率6.09%,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天,XXX发放贷款500万元,后XX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汪XX、王XX、中XX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之责。截止2019年8月23日,尚差欠XXX借款本金XXX.83元,利息132219.97元。

  另查明,XX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中XX公司。

  再查明,原告XXX委托江苏XX律师代理诉讼,并约定律师代理费90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XXX按约发放借款,被告中XX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XX公司以其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房地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XXX有权就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价、折价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汪XX、王XX、中XX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55000元,因合同约定该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不超过相关收费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故对该律师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违约金50000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调整,由此可见违约金系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而罚金主要功能是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行为而设置,具有弥补损失和惩罚的双重功能,适用罚息条款已经能够弥补借款人违约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并达到惩罚的效果。本案中因借款人违约,XXX已按罚息利率收取了部分利息,并对剩余罚息予以主张,原告再主张违约金,显示公平,故对原告主张5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偿还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XXX.83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23日的利息132219.97元以及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XXX.83元按年息9.1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支付原告中国XX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上述第一、二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汪XX、王XX、中XX公司对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汪XX、王XX、中XX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上列债务,原告中国XX可对被告中发麦迪尔生物科技江苏XX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新民XX(益民路南)1至13幢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3元,减半收取135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86.5元,由被告中再发宏博科技江苏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X

  书 记 员 杨X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9-11-22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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