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4405号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曲XX,主任。
被告:曲功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曲功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曲功建立即腾出土地并将土地返还给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2.判令曲功建按每天4.93元支付土地占用费至返还土地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曲功建负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3月22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将东至路沟、南至河东XX立树向北3米、北至路沟的6亩土地承包给曲功建,承包期限为20年,从199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2日。承包期限届满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通知曲功建腾出土地并将土地返还,但曲功建占用该土地至今拒不腾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诉讼请求之一为请求判令曲功建腾出土地并将土地返还给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曲功建承包涉案土地后存在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和租赁给他人的事实,现涉案土地实际占用人为贾XX等人,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案件处理结果同贾XX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贾XX等人应为本案必要的诉讼参加人,但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贾XX等人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贾XX等人参加诉讼,对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予驳回,其可在查明事实后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河南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赵XX
审判员 庄 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