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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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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X、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鲁149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女,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2018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宋XX,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系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2018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系被告人王X之夫。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范XX、检察员王善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指定辩护人刘XX,被告人宋XX及指定辩护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X伙同其丈夫被告人宋XX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多个微信号并创建20余个微信群,以虚构在抖音APP中点赞关注赚取佣金及推荐他人加入“雷霆团队”获取佣金为由,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收取888元、698元、298元、88元不等会费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先后发展微信会员8000余个,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5万余元,直接或间接向会员发放佣金658万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84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归还贷款。2018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X在青岛市胶州市XX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同日10时许,被告人宋XX在住处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扣押作案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毕某、宋X、张X2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X、宋XX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等笔录;7、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电子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宋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2、系初犯;3、案发后积极退赃9万余元;4、被告人系三个孩子的母亲,且孩子尚小需要母亲照顾,请求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2、自愿认罪悔罪;3、积极退赔受害者;4、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宋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X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多个微信号并创建20余个微信群,以虚构在抖音APP中点赞关注赚取佣金及推荐他人加入“雷霆团队”获取佣金为由,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收取888元、698元、298元、88元不等会费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团队规模不断扩大,被告人宋XX开始协助被告人王X运营“雷霆团队”,主要负责招聘任务审核师及在微信群中发布任务等辅助工作。该团队先后发展微信会员8000余个,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XXX元,直接或间接向会员发放佣金XXX元,后二被告人将其中的846571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银行贷款。2018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王X在胶州市XX门口被抓获归案;同日10时许,被告人宋XX在胶州市XX3号楼1单元501室家中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王X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733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手机15部,其中被告人王X个人使用手机2部(华X、苹果各1部)、被告人宋XX个人使用OPPO手机1部,登录微信、支付宝等专用亿优牌手机12部,当庭经被告人王X、宋XX辨认,确认系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

  2、银行卡5张(王X名下尾号1693工商银行卡、尾号7870农业银行卡,宋XX母亲祈松云名下尾号8975光大银行卡、尾号5038XX储蓄银行卡、宋XX名下尾号4665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卡)、笔记本5本,当庭经被告人王X、宋XX辨认,确认银行卡系被告人用于微信、支付宝提现的银行卡,笔记本系其用于记录作案材料的笔记本。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王X、宋XX被抓获的情况。

  2、人口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王X出生于1985年11月26日,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被告人宋XX出生于1981年10月8日,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作案时,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6月6日、2019年2月11日在被告人王X、宋XX处扣押手机15部、手写笔记本5本,雪佛兰轿车1辆,银行卡5张。

  4、集资参与人张X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与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加入“雷霆团队”、交纳会费、做任务及推荐新人加入返佣金的有关制度、加入会员群及任务群的流程等事实。另证实,集资参与人张X2于2018年4月23日至4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交纳会费共计4276元,收到佣金共计658元。

  5、集资参与人王X3微信交易记录证实,王X3、张X3、王X4等17名集资参与人向微信名“A1彩云带你日赚三位数”的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交纳88元和698元不等会费的事实。

  6、提取自被告人王X、宋XX手机的微信名称、微信宣传材料、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账号、“雷霆团队”宣传材料、抖音操作流程、收款流程、收取会员转账凭证微信截图、“雷霆团队”客服二维码、“雷霆团队”审核师二维码、“雷霆团队”管理与培训制度、“雷霆团队”发放抖音任务证实,被告人王X、宋XX使用微信、支付宝账号在微信中发布“雷霆团队”宣传图片发展会员,利用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会员交纳88元、298元、698元、888元不等会费;注册多个客服微信号、审核师微信号并利用微信对“雷霆团队”会员进行管理、培训、发布任务;至案发时,被告人王X、宋XX使用微信号“A2彩云带你日赚三位数”创建20多个“雷霆团队”微信群,群内成员累计达8943个。

  7、财产查询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查询回单证实,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X名下尾号1693工商银行卡、尾号7870农业银行卡及被告人宋XX母亲祈松云名下尾号8975光大银行卡、尾号9032浦发银行卡、尾号5038XX储蓄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

  8、证人沈X、徐X1与被告人王X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X将为会员发放的佣金通过支付宝账号pwm×××[email protected]转账给审核师XX、徐X1的事实。

  9、手写笔记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X、宋XX记录点赞的抖音号,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发展部分会员名单,发展会员统计表,记录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的会员费某现后归还微信微粒贷、信用卡等有关事实。

  10、证人宋X、王X1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8年4月27日至4月29日,被告人王X、宋XX通过祈松云尾号5038XX储蓄银行账户、王X尾号7870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存入或实时汇入被告人宋XX父亲宋X尾号2967青岛市农商银行账户共计8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通过王X尾号1693工商银行账户、祈松云尾号5038XX储蓄银行账户电子汇入证人王X1尾号1111建设银行账户共计30万元。

  11、被告人王X归还部分会员会费的微信转账、收据证实,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X通过微信转账、付现金的形式退还会员会费共计97334元的事实。

  12、前科材料证实,2004年12月7日,被告人宋XX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毕某、蔡X、王X丽、邵X、冷X、荆X、冯X、刘X1、刘X2、沈X、王X2、辛X1、辛X2、徐X2、徐X1、杨X1、杨X2、张X1、钟X、赵X1、赵X2(集资参与人)证言均证实,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通过交纳会费成为“雷霆团队”的会员,后被聘为“雷霆团队”审核师,主要负责审核会员们的抖音点赞评论任务及帮群主给会员发放佣金。并证实,“雷霆团队”运行模式为发展会员在抖音APP给抖音账号关注-点心-评论,会员加入做任务需要交纳会费,会费分别为698元、298元、88元三个等级。交纳698元的会员,每天完成任务会得到60元佣金,交纳298元的会员每天完成任务会得到30元佣金,交纳88元会员每天完成任务会得到6元佣金,会员还可推荐微信好友加入团队,推荐一名交纳698元、298元、88元会费的会员分别可以获得120元、50元、20元推荐费。

  2、证人宋X(被告人宋XX之父)证言证实,2018年4、5月份期间,宋XX、王X归还过其名下青岛农商银行81万元的贷款,该贷款是2014年宋XX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使用其名字办理的贷款。其事后得知二人用于偿还贷款的钱是从微信上赚的。

  3、证人王X1(被告人宋XX之朋友)证言证实,其在青岛市XX公司任副总经理,宋XX最近几年一直承包该公司冷库用来储藏土豆。2017年5月份,宋XX因经营向其借款30万元,截止到2018年4月份已归还10万元,2018年4月份,宋XX、王X夫妇通过银行网上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剩余的20万元借款,其对宋XX夫妇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不清楚。

  4、证人张X2(集资参与人)证言证实,其经微信好友“初见”的介绍,以微信转账的形式交纳88元会费,后被拉进微信群,通过抖音做任务及推荐他人成为会员获得佣金。其交纳会费共计4276元,通过做任务及推荐他人获得佣金共计652元,共计损失3624元。后因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于2018年4月30日15时30分许拨打110报警。并提供了“雷霆团队”相关联络人的微信号:介绍人“初见”微信号×××;客服“阿丽”微信号×××;审核人“艾某”微信号“atmxgs”;发任务的“A3彩云”微信号“SW158”、“A1彩云”微信号“XXX9”。

  5、证人杨X3(集资参与人)证言证实,其经微信好友“初见”的介绍,以微信转账的形式交纳698元会费,成为会员后在抖音视频点赞获得佣金,后又注册了6个微信账号,向微信号“liucaixia1239”转账4188元。其交纳会费共计4886元,通过做任务获得佣金共计60元。后因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于2018年5月9日至德州市报警。

  6、证人张X3、李某、郭X、王X3(集资参与人)证言均证实,经朋友介绍加入“雷霆团队”,“雷霆团队”会员以在抖音APP中给视频点赞关注的方式赚取佣金(日赚取6元、20元、60元),入会需交纳会费(分别是88元、298元、698元),火山小视频需交纳888元会费。其通过朋友交纳698元会费,加入后不久即失去联系。“雷霆团队”群主的微信名为“A1彩云带你日赚三位数”,该团队有任务群、会员群等、推荐他人加入可以获得佣金。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供述,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其仿照之前自己交纳会费加入的“飞跃团队”创建“雷霆团队”,注册10多个微信号,创建20余个“雷霆团队”微信群(包括会员群、任务群),以虚构在抖音APP、火山小视频APP给视频点赞关注赚取佣金(日赚取6元、20元、60元)为由,先后收取会员交纳会费(分别是88元、298元、698元、888元)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后因团队规模不断扩大,其丈夫宋XX开始协助其运营“雷霆团队”,宋XX主要负责招聘任务审核师及在微信群中发布任务。其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中的100余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及归还贷款。并供述其主要负责收取会费、发放佣金、微信群日常管理、宣传发展会员等事宜;被告人宋XX主要负责在微信群众发布随机查找的抖音号、协助其从事群管理等事宜。

  2、被告人宋XX供述,2018年春节后,其妻王X组建“雷霆团队”,招收会员、吸收会费,先后发展会员账号一万余个,王X的微信账号被封后,王X将收取的会费用于偿还贷款、清偿债务等共计有140余万元。并供述了其主要负责招聘审核师,参与制定审核师职责;在抖音上随机找抖音号,然后在微信群中发布任务。王X负责财务管理,其对王X偿还贷款的事情没有详细的过问。

  (五)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通过法定程序对被告人王X、宋XX作案使用OPPO、华X和苹果3部手机的有关微信信息、手机信息、支付宝信息等进行了恢复、提取,并对检出数据进行了光盘刻录保存。

  2、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X、宋XX使用微信号:×××、×××、wxid_z1qokrxwnu3u22、wxid_i5jq7vrnij9n22、sw158_、XXX9;支付宝号:[email protected]、pwm×××[email protected]共计收取10411笔会员会费,金额合计XXX元;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X、宋XX使用微信号:×××、wxid_i5jq7vrnij9n22、sw158_、XXX9;支付宝号:[email protected]、pwm×××[email protected];5张银行卡(尾号1693工商银行卡、尾号7870农业银行卡,尾号8975光大银行卡、尾号9032浦发银行卡、尾号5038XX储蓄银行卡)直接或间接付款共计XXX元(其中直接付款XXX元,通过审核师钟X、赵X2等23人付款XXX元)。根据上述收款、付款金额,被告人王X、宋XX获利为846571元。

  (六)搜查、提取笔录

  1、搜查笔录记载,2018年6月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X、宋XX位于山东省胶州市XX3-1-50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手机15部、银行卡一宗、手写笔记本5本、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鲁B×××××),并进行了扣押。

  2、提取笔录记载,2018年9月10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X使用的华X手机、苹果手机、两部亿优手机中涉及”雷霆团队”的宣传材料、微信截图、微信群等有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固定,共计提取照片(截图)50余张附卷。

  (七)视听资料

  提取自被告人王X、宋XX手机的电子证据证实,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X、宋XX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会员会费、返还部分会员佣金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均无异议,被告人王X、宋XX对所犯罪行亦当庭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情节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宋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且涉案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X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组织作用,显系主犯,被告人宋XX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宋XX的辩护人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在案发后主动退赔部分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结合其从犯地位,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系从犯、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庭前调查,对被告人宋XX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X、宋XX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资金846571元,予以返还集资参与人。

  四、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亿优手机12部、华为nova2S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OPPOR11t手机1部、笔记本5本,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金峰

  人民陪审员  徐志宏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9-06-21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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