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鲁1491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住山西省曲沃县。2018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币为诱饵,通过诱使被害人谷X扫描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谷X6393元。
2.2018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销售游戏装备为诱饵,以账号异常需要继续充值为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成X2150元。
3.2018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币为诱饵,以账号激活、绑定并返还资金为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郭X1950元。
4.2018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币为诱饵,以账号激活并返还资金为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李X1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利用网络先后实施诈骗作案4起,涉案资金12393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1.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5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收付款、转账交易流水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师某的证言;4.被害人谷X、成X、郭X、李X的陈述;5.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利用网络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2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当庭认罪,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2、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Q币和游戏装备为诱饵,并以账号激活返还资金为理由,利用QQ和微信收款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先后诈骗作案4起,骗取被害人谷X6393元、成X2150元、郭X1950元、李X1900元,共计涉案金额12393元。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李XX在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文苑小区北XX被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XX的亲属主动退缴赔偿款1239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能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赔偿款”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部、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李XX退缴的12393元赔偿款,依法发还被害人谷XX6393元、成海静2150元、郭XX1950元、李叶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金峰
人民陪审员 张金岭
人民陪审员 崔凤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