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刘月刚律师 在线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941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李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鲁1491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93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住山西省曲沃县。2018年8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3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币为诱饵,通过诱使被害人谷X扫描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谷X6393元。

  2.2018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销售游戏装备为诱饵,以账号异常需要继续充值为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成X2150元。

  3.2018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币为诱饵,以账号激活、绑定并返还资金为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郭X1950元。

  4.2018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币为诱饵,以账号激活并返还资金为理由,先后诈骗被害人李X1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X利用网络先后实施诈骗作案4起,涉案资金12393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1.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5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收付款、转账交易流水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师某的证言;4.被害人谷X、成X、郭X、李X的陈述;5.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利用网络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123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当庭认罪,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2、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XX通过QQ发布虚假信息,以低价充值QQ币和游戏装备为诱饵,并以账号激活返还资金为理由,利用QQ和微信收款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先后诈骗作案4起,骗取被害人谷X6393元、成X2150元、郭X1950元、李X1900元,共计涉案金额12393元。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李XX在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文苑小区北XX被抓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XX的亲属主动退缴赔偿款1239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能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赔偿款”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部、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李XX退缴的12393元赔偿款,依法发还被害人谷XX6393元、成海静2150元、郭XX1950元、李叶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金峰

  人民陪审员  张金岭

  人民陪审员  崔凤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迟XX


  • 2019-04-08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月刚律师
刘月刚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月刚律师
5.0分服务:941人执业:15年
刘月刚律师
13714201****7816 执业认证
  •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山东省德州市天衢新区常兴路康博公馆4号商业楼4、5层(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刘月刚律师,1979年9月出生, 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专业,曾任京师(全国)刑委会委员,现任山东省(刑事专业)中级律师、德...
  • 186 1361 8951
  • 1861361895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