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
(2019)鲁149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又名韩X,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经济技术开XX。1993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教养二年;199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
德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韩XX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爬窗的方式先后进入德州经济技术开XX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山东XX公司、德州XX公司的办公室内实施盗窃,先后作案3起,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XX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被盗3台笔记本电脑总价值105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XX将盗窃的联想和XX笔记本电脑以350元、17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电脑收购者王X1、李X,共得赃2050元,均挥霍。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德州经济技术开XXE网情深网吧将被告人韩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作案使用的XX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山东省德州市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1996)德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微湖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复印件、微信截图、买卖协议等;证人王X1、李X、王X2的证言;被害人秘XX、贾X、张X的陈述;被告人韩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盗窃地点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悔罪、构成坦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XX违法所得赃款205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XX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