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89号
原告:姜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姜X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