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姜*与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锐娜律师
撤诉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XX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89号

  原告:姜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姜X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XX


  • 2015-07-29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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