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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借力,帮助原告要回恋爱期间的借款

  • 债权债务
  • 【2020】湘3122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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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简单,关键是证据的衔接落实,微信号与真实姓名不一致,是微信转账借款的普遍性问题,所以确认主体资格身份非常重要;再是没有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借贷事实客观存在,需要在解决身份问题后再次通过多方面的事实证据确认;再是转账凭证,可以通过腾信公司出具电子回记单予以解决!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的价值是无可否定的!

案件详情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3122民初545号

原告刘XX,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某村中XX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8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XX某村一组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9年9月在网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因是熟人介绍,且在微信群里口碑很好,双方不久即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声称工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回款,请求原告帮助借款,原告于是用自己的支付宝在中XX商诚小贷借款27000元,分两次微信转给被告,四天后被告又以同样理由要求原告借款13000元,原告于是又借给被告,当时被告答应两次借款都可以月底还款。可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爽约,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原告于是要求被告补写借条,并约定2020年4月底还钱,其补写借条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借条原件由被告保存,可至2020年5月初,被告仍然拒绝,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律师代理。

本案疑难:原告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微信号和真实姓名都不一致,且付款都是微信转账,特别是原告没有借条原件,如何补强证据,是胜诉的关键,虽然事实非常简单,但是要在实际司法实务上,获得法律支持,就必须确认好主体资格,就是身份问题,微信号是否是其本人,借条是否被告保存,借款过程,借款数额,借款原因是否合乎事实。

律师处理意见:因为疫情期间,且考虑办案成本,律师要求通过云上法庭开庭,且一个在福建,一个在湖南,被告又在河北保定,非常不方便,通过协调,法官答应由特别授权的原告律师出庭,被告和原告就通过云上法庭参加;对于被告微信号与真实姓名不一致,律师于是告知原告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并付诸语音和文字两种方式明确,对于借款原因和过程以及借款数额同样在微信中确认;同时让XX公司出具电子转账凭证盖章确认,作为转账证据提交法庭;对于借条是原告保存在微信中的,借条原件在被告手上这个事实,一样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下来,这样原告方便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

本案结果:2020年6月22日,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兴武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秧云倩


  • 2020-06-22
  • 泸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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