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3122民初545号
原告刘XX,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某村中XX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彭XX,男,198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XX某村一组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9年9月在网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因是熟人介绍,且在微信群里口碑很好,双方不久即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声称工厂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回款,请求原告帮助借款,原告于是用自己的支付宝在中XX商诚小贷借款27000元,分两次微信转给被告,四天后被告又以同样理由要求原告借款13000元,原告于是又借给被告,当时被告答应两次借款都可以月底还款。可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爽约,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原告于是要求被告补写借条,并约定2020年4月底还钱,其补写借条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借条原件由被告保存,可至2020年5月初,被告仍然拒绝,原告无奈,于是委托律师代理。
本案疑难:原告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微信号和真实姓名都不一致,且付款都是微信转账,特别是原告没有借条原件,如何补强证据,是胜诉的关键,虽然事实非常简单,但是要在实际司法实务上,获得法律支持,就必须确认好主体资格,就是身份问题,微信号是否是其本人,借条是否被告保存,借款过程,借款数额,借款原因是否合乎事实。
律师处理意见:因为疫情期间,且考虑办案成本,律师要求通过云上法庭开庭,且一个在福建,一个在湖南,被告又在河北保定,非常不方便,通过协调,法官答应由特别授权的原告律师出庭,被告和原告就通过云上法庭参加;对于被告微信号与真实姓名不一致,律师于是告知原告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并付诸语音和文字两种方式明确,对于借款原因和过程以及借款数额同样在微信中确认;同时让XX公司出具电子转账凭证盖章确认,作为转账证据提交法庭;对于借条是原告保存在微信中的,借条原件在被告手上这个事实,一样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下来,这样原告方便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
本案结果:2020年6月22日,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于2020年9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兴武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秧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