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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陈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6)粤03民终155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舒群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程XX与陈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3民终15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群,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程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第一、二、三项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万元赔偿款以及因逾期还贷造成的10万元损失;3、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一审对“断供”的理解与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上诉人申请案外人曾XX出庭作证,曾XX称因上诉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首期款而扣除其10万元定金,被上诉人不认可其证言,认为缺乏二手房中介协议、银行拒绝放贷证明等予以辅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陈XX是否存在断供行为以及程XX是否因此导致损失。关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魏XX与上诉人程XX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陈XX是否存在“断供”的问题,尽管陈XX或魏XX确实出现5次逾期还贷的情况,但逾期时间很短,没有达到“断供”的程度,涉案房产的抵押银行并没有向程XX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程XX与案外人刘XX签订买卖合同是经陈XX与魏XX的授权,并非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而自行处分涉案房产的情形。程XX主张陈XX“断供”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程XX主张陈XX逾期还贷影响其信用记录,造成其损失。但其仅提供微信截屏,不足以证明遭到银行拒贷。程XX称与案外人曾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信用不良被银行拒贷导致损失定金10万元,但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曾XX出庭作证,二审时亦未提交二手房中介协议、银行拒绝放贷证明等予以佐证,故该证人证言不足以印证其主张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程XX没有证据证明陈XX逾期还贷出现“断供”,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因此遭受定金损失,故对其诉请20万元赔偿款及10万元损失均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程XX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XX

  审 判 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XX


  • 2016-10-17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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