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4345号
申请执行人:卢XX,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XX,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卢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4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1民初46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李嘉强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