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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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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4345号

  申请执行人:卢XX,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女,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XX,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卢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4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8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1民初46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李嘉强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XX


  • 2017-10-20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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