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9)鲁0203民初38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林宝律师
败诉

案件详情

王某新与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3884号

  原告:王XX,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宝,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腾退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300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房屋是原告从原单位购买的,拥有合法产权,原告一家四口人的户口也在该房内。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2003年因被告结婚没地方住,念于情面,原告将该房腾出让被告结婚用。被告搬进去以后一直居住至今,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退还房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致使原告无房可住,现在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有家难回。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通知被告到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而到庭的王XX拒绝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其非本案诉讼主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X


  • 2019-06-13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