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新与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3884号
原告:王XX,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宝,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腾退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300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房屋是原告从原单位购买的,拥有合法产权,原告一家四口人的户口也在该房内。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2003年因被告结婚没地方住,念于情面,原告将该房腾出让被告结婚用。被告搬进去以后一直居住至今,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退还房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致使原告无房可住,现在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有家难回。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通知被告到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而到庭的王XX拒绝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其非本案诉讼主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