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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8)豫1302民初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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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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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民初3801号

  原告朱XX,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南阳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XX公司。

  住所到西安市高新XX一路。

  负责人侯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X、余波,陕西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西安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朱XX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兴

  审 判 员  赵增华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XX


  • 2018-11-22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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