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民初3801号
原告朱XX,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南阳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西安XX公司。
住所到西安市高新XX一路。
负责人侯XX,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X、余波,陕西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西安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朱XX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兴
审 判 员 赵增华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