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XX与西安某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9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陕西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喻XX与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以下简称高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喻XX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对二审漏审的一审事实认定部分错误予以审查纠正。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各执己见,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喻XX明确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上述错误予以纠正,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未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予以纠正,现喻XX就二审该项遗漏之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及事实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高XX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非常明显。二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在喻XX提出审查请求后遗漏未予纠正该错误,也未明确未纠正的理由。请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支持再审申请人喻XX的再审请求。
高XX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喻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喻XX虽在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包括1、高XX公司支付喻XX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958.65元;2、高XX公司支付喻XX一个月代通知金4039.94元;3、高XX公司补缴喻XX2006年至2017年社会保险,不能补办给予相应赔偿。但是,在一审审理中其已经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高XX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12个月工资96958.56元”,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各执己见,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超越了本案原告喻XX的诉求范围,基于此,原二审对案涉劳动合同解除事宜未予审查并无不当。喻XX关于二审存在漏审漏判情形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喻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喻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成XX
审 判 员 路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小伟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