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 03 民终 2034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男,汉族,1968年10月10 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南XX一组,身份证号码:
XXXo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杏莞,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XX,男,汉族,1965年2月15 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XX,身份证号
码:44142XXXX215461 X。
上诉人蒋XX因与被上诉人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一审期间,詹XX提交了《个人借条》,其内 容显示:蒋XX因需资金周转向詹XX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
款人处有蒋XX签名并有加盖指纹,证明人处有詹XX签名并有 加盖指纹,立据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二、一审期间,蒋应
战提交了《钢筋、混凝土班组合同书》及《仁新15标二工区桥队 下构蒋XX班组工程量结算表》(以下简称《工程量结算表》),拟
证明詹XX、詹XX与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前述《工 程量结算表》显示:项目负责人为詹XX,工程费用总合计
XXX元,蒋XX欠詹XX11. 6万元(备注:转入詹XX账户), 应付蒋XX班组金额XXX元(备注:转入蒋XX账户)o蒋应
战据此主张詹XX、詹XX应付其工程款XXX元,扣除其欠 付詹XX的涉案本息款项11.6万元后,詹XX、詹XX应付其工
程款XXX元,因工程款结算时已对涉案本息款项予以扣除, 故其不需再向詹XX支付涉案本息款项。
基于上述情形,本院认为,本案应通知詹XX作为第三人参 加本案诉讼,以全面查清詹XX、詹XX与蒋XX是否存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案本息款项是否已在该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蒋XX是否仍需向詹XX支付涉案本息款项。一审未通知詹XX
参加本案诉讼,未能在此基础上查清本案事实以厘清各方责任, 属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一、 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517 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龙
审判员 周敏
审判员 路德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