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5723号之二
原告:李XX,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公司员工,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XX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雅静
人民陪审员 贾有余
人民陪审员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