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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永娇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5723号之二

  原告:李XX,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公司员工,住天津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XX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雅静

  人民陪审员  贾有余

  人民陪审员  王 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XX


  • 2019-07-1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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