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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成功为委托人(原告)追回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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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委托出具欠条”等抗辩,一方面从证据形式、利益冲突角度,成功否定被告提交的《证明》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对外效力出发,明确被告盖章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力驳斥被告全部抗辩主张,促使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确认被告的付款义务。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委托人(原告):范XX
被告:XX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2017年,委托人范XX与被告XXXX纺织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范XX向XXXX纺织公司转让两台二手棉花清花机,转让价款10万元。协议达成后,范XX按约定向XXXX纺织公司交付了两台清花机。2017年11月2日,XXXX纺织公司向范XX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今收到清花机2台共壹拾万元整,欠范XX清花机款壹拾万元整。2018年1月20日前付清”,欠条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孙XX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付款期限届满后,XXXX纺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范XX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刘XX师及周某某律师介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XXXX纺织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某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XX)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清花机转让款10万元及违约金10687.5元(计算方式:10万×4.75%×150%÷12个月×18个月,自2018年1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合计110687.5元。
庭审中,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被告XXXX纺织公司提出抗辩,主张其从未向原告购买二手清花机,涉案清花机实际系XX斯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某公司”)购买,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受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出具欠条,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交了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出具的《证明》作为抗辩证据。
针对被告抗辩,刘XX师与周某某律师共同制定代理策略,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与辩论:1.  提交核心证据——2017年11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孙XX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条,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被告公司信息,明确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10万元清花机转让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期限;2.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明》,提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刘XX未出庭接受质证,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担任刘XX的辩护人,存在利益冲突,该证据真实性、可信度均不应被采信;3.  强调即使被告主张的“委托出具欠条”属实,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核心负责人,在出具对公司产生大额不利后果的欠条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其签字盖章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就违约金主张,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至五年期4.75%)的1.5倍主张逾期18个月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合法合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2019)新2823民初500号):1.  被告XXXXXX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范XX货款10万元;2.  被告XXXXXX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范XX逾期付款违约金10687.5元(自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被告XXXX纺织公司负担。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款项共计110687.5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口头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及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该案的胜诉,为类似口头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关键指引:1.  口头买卖合同虽无书面合同,但欠条、收货单等债权凭证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留存此类凭证,明确债权债务主体、金额及履行期限;2.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行为具有公示效力,即使存在“委托出具凭证”等内部约定,对外仍应视为公司行为,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3.  对抗辩证据的审查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求,证人证言需经出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存在利益冲突的证据可信度应依法排除;4.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应符合法律规定,以法定利率标准为基础合理计算,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锁定核心证据,明确维权方向。接受委托后,刘XX师与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核心证据——被告盖章签字的欠条,以此为基础确定“以欠条为核心,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维权思路,精准定位诉讼主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受阻,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基础。
2.  高效驳斥被告抗辩,夯实胜诉依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委托出具欠条”等抗辩,一方面从证据形式、利益冲突角度,成功否定被告提交的《证明》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对外效力出发,明确被告盖章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力驳斥被告全部抗辩主张,促使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确认被告的付款义务。
3.  合理主张违约金,全面保障债权。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刘XX师精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确违约金主张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确保违约金诉求合法合理,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实现了委托人“货款+违约金”的全面债权保障。
4.  全程专业把控流程,高效推进维权。从案件立案、证据梳理、庭审辩论到裁判结果跟进,刘XX师团队全程专业高效履职,凭借对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清晰传递代理观点,有效化解被告抗辩,快速推动案件审理进程,最终帮助委托人在短时间内实现维权目标,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 2019-09-05
  • 尉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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