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付与黄石XX*国际XX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XXXX公司XX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鄂0202民初19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芳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鄂0202民初1929号

  原告:黄XX,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湖北XX律师。

  被告:黄石XX公司(以下简称康XX),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15370207。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X,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XX公司(以下简称索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5134214M。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6992820G。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黑龙江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60412791。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第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XXXX78982866。

  法定代表人:李XX。

  原告黄XX与被告康XX、索XX公司、XXX及第三人XX公司、XX公司XX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XX公司、XX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被告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X,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XX公司及第三人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7621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经核实医疗费票据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7176.8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康XX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了《团队境内XX游合同》,参加康XX组织的“哈尔滨、童话雪乡、激情亚布力滑雪、虎峰岭双飞6日游”,康XX将原告委托给XXX进行接待,在XX游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乘坐索XX公司安排的XX游大巴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作出的黑公交认字[2017]第320XXXX1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索XX公司承担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康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委托XXX履行合同,请求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

  索XX公司辩称,其承接了XXX的运输业务,涉案车辆已于XX公司投保了道路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险限额60万元,每次法律费用限额114万元,故法律赔偿与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XXX辩称,1.本案是XX游合同纠纷,合同相对人为组团社康XX,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X并非适格被告。2.即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案审理,也应由索XX公司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索XX在选择车辆时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事发后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

  XX公司辩称,其同意XXX的第一、二项答辩意见,并认为原告诉请的诉讼费不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医疗费应当按10%的比例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标准过高,因本案是XX游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

  XX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日,李XX代表原告等21人与被告签订了《团队境内XX游合同》,约定原告(XX游者)参加康XX组织的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3日“哈尔滨、童话雪乡、激情亚布力滑雪、虎峰岭双飞6日游”,XX游费用为2180元/人,XX游者委托XX行社购买个人XX游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意XX行社委托XXX履行合同。尔后,康XX委托XXX履行合同。同年12月13日10时许,XXX租用的索XX公司黑A×××××号客车,行驶至G10国道哈牡高速公路明新收费XX引道处时,驶入路边沟内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原告等15名乘车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经调查认定,驾驶人李XX未按操作规范保证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等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同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6日在湖北省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3天,出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复位后、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等,治疗建议为: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等,原告支付医疗费19901.66元。

  另查明,康XX在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平安XX行意外伤害保险,平安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6530.78元、住院津贴4300元,合计20830.78元。XXX在第三人XX公司投保了XX行社责任保险,索XX公司在第三人XX公司投保了道路XX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康XX之间的XX游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XX游过程中因XX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这一事实,原告可以选择要求XX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违约责任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按照XX游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康XX在提供XX游服务的过程中,负有将XX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XX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案中,康XX为组团社,XXX为地接社,索XX公司为履行辅助人,由于索XX公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导致康XX违约,康XX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康XX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后,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按票据合计19901.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酌情按80元/天计算43天,合计3440元;营养费酌情按30元/天的标准计算30天,合计900元;误工费按照原告主张的工资收入8000元/月的标准计算103天,合计27466元;护理费按票据计688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共计59087.66元。因本案系违约之诉,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扣减平安XX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20830.78元,康XX还应赔偿原告38256.8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XX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XX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黄XX38256.88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黄石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珊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代雯X

  书记员田XX


  • 2018-11-06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