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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XX*进修学院诉胡*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钰琦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9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XX


  • 2017-03-0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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