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9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上海闵行区XX美进修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