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申思律师 在线
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5315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按照最低刑期判处的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申思,河南XX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X通过QQ网络接受他人的委托,并依要求以PS技术更改主要内容的方式,伪造公司印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印章、证件。2019年11月19日,周X退回赃款19650元。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刘X等人证言;被告人周X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周X的刑事责任,周X犯数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已退出全部赃款。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患有丙肝及甲亢,需长期治疗,其家庭困难,被告人为治疗自身疾病及补贴家用不慎误入歧途,综上,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X多次通过QQ网络接受他人的委托,并依要求以PS技术更改主要内容的方式,伪造公司印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印章、证件。

    2019年11月19日,周X退回赃款19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X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刘X证言;安阳市XX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安阳市XX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周X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周X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的移动硬盘、内存卡等物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周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周X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X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违法所得196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0-04-13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申思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申思律师
5.0分服务:5315人执业:12年
申思律师
14105201****6966 执业认证
  • 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法律顾问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朝阳路交叉口东方明珠二区11号楼6楼
申思,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于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律师,...
  • 139 3869 1126
  • 1393869112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