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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湘0681刑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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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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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81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XX。

  被告人王XX,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仇明阳,湖南XX律师。

  湖南省汨罗市XX以汨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XX指派代理检察员任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仇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汨罗市XX指控,2019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王XX未取得林权单位所有人岳阳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岳纸)同意,先后两次擅自在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汨罗市“某家屋”山上盗伐国外松36株,并雇请翁某某将该盗伐林木运送至汨罗市长乐XX某经营的木材场销售,共计获利人民币1950元。经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盗伐国外松总立木蓄积为5.2立方米,其价值经汨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人民币124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XX赔偿了岳阳XX公司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并取得林权单位所有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汨罗市司法局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王XX宣告缓刑。

  对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陶立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 2019-06-14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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