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9)闽0206民初3524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原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XX办公研发楼11层10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北京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审理经过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雄伟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XX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福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