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中级人民法*
XXX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X,XX出生,汉族,农*,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XX出生,汉族,居*,住江**无锡市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北京XX(厦门)律师*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厦门)律师*务所实习*师。
审理经*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城厢区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诉称陈XX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容*返还的金*为4412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X负担。事实和*由:一、一审判决采纳陈X主张*其仅收到40518元*货物,否定陈XX主张*75588元,是不妥的。二、一审判决在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用法*不当。三、陈X在本案事实陈*过程*存在不实之处,可以印*其主张*能**。
被上诉人辩称陈X辩称:一、陈X已实际支*货款8万*,但只收到陈XX发出的40518元*货物,仍有*值39482元*物未收到。二、陈XX提供的发货记录表多处存在篡改,均是将发货数字由低调高,显然是伪造的。根据最高*关**事证据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同义务一方*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XX存在篡改发货记录的行为,且不能*实际发货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应*担举证不能*不利**。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不能**,应*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陈X与陈XX于2016年5月10日口头形成*买卖合同已解*;2.判令陈XX立即向*X返还还未产生的货款39482元*该款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的资金*用利*;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XX负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5月11日,陈XX*中国*设银行分八次向**娟转账共计8万*,欲向*XX购买服装。预付服装款后*XX陆**续向*X发送价值40518元*货物。现因陈XX未完全*行发货义务诉至一审法*。
一审法*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陈X向*XX支*8万**款用于*买服装,有*XX出具的支*宝转账电子回单*案为凭,陈XX也认可该事实,一审法*予以确认。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按照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陈XX作为买卖合同履行发货义务的一方,应*其是否履行发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陈XX虽提供了记录单*证明*支*价值75588元*货物,但该记录单*其单**作且存在涂*,亦不是直接证据,陈X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陈XX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以佐证,故应*担举证不能*责任。陈XX*其仅收到价值40518元*货物,剩余*物其多次要求陈XX供货或返还款项*无果,陈XX以实际行为表明*已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陈X有**求解*买卖合同并主张*XX返还货款39482元*该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的资金*用利*,符*法*规定,一审法*予以支*,超出部分,不予支*。根据《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民法*请求保护民事权**诉讼时*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期间自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从***供的发货记录单*,陈*提供的记录单*最后*次收货时*为2016年11月13日,陈XX提供的记录单*最后*次送货时*为2016年12月5日,无论是按哪一个时*点起算,直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日均未超出诉讼时*,故陈XX关**讼时*的抗辩主张,一审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解*陈X与陈XX口头签订的买卖合同;二、陈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X39482元*该款自2019年9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的资金*用利*;三、驳回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5.7元,减半收取为407.85元,由陈X负担11.85元,陈XX负担39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
本院查***理查*,陈XX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中“预付服装款后*XX陆**续向*X发送价值40518元*货物”有*议,认为其实际上已经*出货物共计75588元。陈X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议。因陈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事实,陈XX对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异议意见不能**。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陈XX主张*实际上已经*出货物共计75588元,应*其举证证实,但其仅提供其自己记录的发货记录证实自己的主张,该发货记录系其单**作的,并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事实,应*其承担举证不能*不利**。故陈XX的上诉理由不能**,其上诉请求应*予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王*程
审判员许**
审判员李*
二〇二〇年*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