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案件

  • 债权债务
  • (2019)豫0191民初267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慧律师
跟进法律更新,细致分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余X,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慧,河南XX律师。

  被告:马X,女,回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X诉被告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委托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3816元(以1.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续计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共计2681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直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本金1.8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若逾期不还,每日支付利息12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拖延,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马X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7日,被告马X(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现由马X于2018年8月28日向余X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如逾期不还,每日支付利息12元。

  庭审中原告称,2018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2万元,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直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仍拖欠原告本金18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

  另查明,原告余X与河南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聘请其代为处理与马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借条》、委托代理合同、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条》约定,现由马X于2018年8月28日向余X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如逾期不还,每日支付利息12元。原告在庭审陈述中解释了其交付款项的时间、方式,结合相关交易习惯、借款数额对原告陈述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款项,被告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请被告马XX偿还借款1.8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中约定,每日利息为12元,故本院认定月利率为2%,被告应当以1.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不再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X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余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X负担25元,被告马X负担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XX


  • 2019-11-14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