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无业,住长治市,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峰,山西XX律师。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贾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1日22时许,潞州区邱XX附近,被告人马XX和当晚与其一起喝酒的被害人李X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马XX致李X左腿受伤。案发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李X在山西省长治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左侧髌骨骨折;2、左侧外踝骨折;3、2型糖尿病;4、高脂血症;5、脂肪肝;6、一度房室传导阻滞。住院期间李X共花费医疗费用15838.42元。2018年5月14日,经长治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左下肢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马XX赔偿被害人李X11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报案材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X的陈述;被告人马XX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山西省长治市××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马XX宣告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武亚欧
人民陪审员 武慧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