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贾XX、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鲁1525刑初106号
刑事辩护
杨子兴律师 在线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412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多次沟通,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判处,同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部门,最终争得缓刑

案件详情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5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贾XX,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莘县XX。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山东XX律师 杨子兴、徐XX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贾XX酒后驾驶鲁PXX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5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颊河路段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贾XX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贾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贾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贾XX在社区服刑对所居住社区危害较小,适合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XX

书 记 员 王XX


  • 2020-07-17
  • 冠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子兴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子兴律师
5.0分服务:412人执业:13年
杨子兴律师
13715201****9988 执业认证
  •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摩天轮东临)7号楼4楼
杨子兴律师,中共党员,聊城市优秀律师,聊城市优秀仲裁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聊城市委、市政府法律...
  • 181 0635 5657
  • 181 0635 565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