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贾XX,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莘县XX。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
辩护人 | 山东XX律师 杨子兴、徐XX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 |
指控事实: 2019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贾XX酒后驾驶鲁PXX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5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颊河路段时,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贾XX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 |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贾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贾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贾XX在社区服刑对所居住社区危害较小,适合社区矫正。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贾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XX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