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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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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XX,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X,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郁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蓓华

  审判员  孟 艳

  审判员  李 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XX


  • 2015-06-26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再审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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