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4执保279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8394772W。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邵XX,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8262748E。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X.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XX公司以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形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XXX.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潘XX
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