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X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XXXX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闽0104执保2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市沪西律师...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4执保279号

  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8394772W。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邵XX,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8262748E。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XX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X.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XX公司以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形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XXX.0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潘XX

  书记员林XX


  • 2018-11-01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