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某(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津0118民初96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婷婷律师
案件全程代理,组织案件证据,起诉,质证。开庭时,对方始终不承认其违约,并指正我方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况,在我方组织的铁证下,最终取得胜利。

案件详情

  天津市静海县XX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8民初9632号

  原告:某(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津XX大厦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XXXX966X

  诉讼代理人:天津XX,张XX、李婷婷。

  被告:天津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XXXXXX27XX

  诉讼代理人:天津XX,付XX。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依法适用建议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XX,张XX律师、李婷婷律师,被告委托付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服务费80000元及滞纳金2136元(滞纳金计算最终以实际还款日为准);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9年6月,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天津首届少年乒乓球联赛活动的全部服务,包括不限于前期涉及制作,进场搭建,现场活动执行,后期活动撤场以及验收报告。甲方于2019年8月39日前支付乙方全部服务费8万元,甲方付款前,乙方提前7天提供符合被告要求的所支付款项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高于未付款项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月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综上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希望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告提供滞纳金明确的计算方法。

  经法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与2019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成立并生效,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2019年天津首届少年乒乓球联赛XX服务报告中,被告工作人员XX已签字确认,原告出示的项目为活动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称已交付被告,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服务费故成讼。

  另查,被告原名“天津XX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更名为“天津XXXX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2136元进行了保全。本院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2136元。以上事实原告厨师合同书、服务报告、以及庭审材料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判决如下:

  1.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万元,并于2019年8月31日期至实际给付日止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十。

  2.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肖印明

  2020年1月20日

  法官助理李XX


  • 2020-01-20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