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民终1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洗选设备厂,住所地调兵山市XX。
负责人:许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单位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站前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X公司律师部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洗选设备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一审法院将审理程序转换的民事裁定同一审判决同时送达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应琦审判员臧XX
审判员 高 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铁 虎
法官助理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