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辽01民终6531号
合同事务
王永远律师 在线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8
    用户评分
  • 3516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律师介入使案件最终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6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闫XX,女,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闫XX,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闫XX、陈XX、陈XX、陈XX因与被上诉人闫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本案系双方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纠纷,既然案涉《买卖房产协议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应一并处理。一审中,上诉人闫XX的反诉诉请之一是要求被上诉人闫XX返还房屋租赁收益34万元及利息,但一审法院却以该诉请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是否妥当?2.闫XX在案涉场地新建厂房确实存在,但一审法院对该厂房的投资、收益、归属等问题亦未一并处理。故重审时,应认定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各自的过错程度,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案涉场地新建厂房投资、收益、归属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XX、陈XX、陈XX、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宏斌

  审判员  姜会军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訾丽X

  书记员张XX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2018-07-12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永远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永远律师
4.8分服务:3516人执业:14年
王永远律师
12101201****5807 执业认证
  • 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1号新地中心2号楼1105-1106室
王永远律师,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级律师,沈阳市优秀律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沈阳市律师协会沈河代...
  • 136 1088 1819
  • wyyls6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