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华*影视孵化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湘0111民初66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佳郡律师
积极应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民终11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吴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影视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本案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由华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李XX未通知华XX公司解除合同,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华XX公司辩称:1、李XX在一审中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双方是否进行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不影响评判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双方既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也没有出现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对维护商业行为的严肃性及延续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书》;2、华XX公司退还李XX投资款XXX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以XXX元为本金,自被告占有款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华XX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30日,李XX作为乙方,华XX公司作为甲方,双方就电影《迷失1231》(以下简称该片)签订《电影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该片长度80分钟,类型为喜剧、悬疑,预计开机日期2019年2月,预计上映日期2019年6月,播出平台爱奇艺。甲方为该片的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制片单位,乙方为本片的投资方,双方共同拥有本片版权;二、本片总投资XXX元,由甲方负责该片的剧本创作、立项报批、摄制、成片后的送审及宣传发行等所有事宜,乙方投资XXX元,占股比例45%;三、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第一笔投资资金10%计261000元在签约当日划拨至甲方账户,后续投资款支付至双方开设的共管账户,第二笔投资资金20%计522000元于共管账户开设完成后3日内支付,第三笔投资资金50%计XXX元在开机前5日内支付,第四笔投资资金20%计522000元在本片拍摄完成后3日内支付;四、双方同意甲方为本片在中国内地的发行方,甲方允诺,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准时足额支付投资款,本片拍摄、审批进度不受费影响的前提下,本片上线时间不晚于2019年6月31日;五、乙方收益部分原则上按照项目股权占比所得,根据本片所获收益,甲方优先回款乙方XXX元的保底收入,总收益除XXX元以外的部分,各投资方按投资比例获得相应收益。乙方在本片所获收益不低于XXX元(税后),如低于XXX元,由甲方补偿差额部分;六、本合同已经签订,乙方应及时履行投资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推进本片的工作进程,如在2019年6月31日前本片未上映,应向乙方说明原因并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承担乙方投资款的损失。此外,协议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影片送审、保密和资料的交还、不可抗力、其他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李XX于当日向华XX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投资款261000元,此后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第二笔投资款522000元,2019年3月1日支付第三笔投资款XXX元,2019年3月22日支付第四笔投资款522000元。2019年2月20日,电影《迷失1231》在长沙开机拍摄,李XX参加了影片的开机仪式。2019年3月9日,影片历时17天拍摄完成。该片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申报号4XXX1)记载的制作机构为华XX公司,联合制作机构为湖南XX公司、湖南XX公司和湖南XX公司。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显示该片的制作单位为华XX公司,提交规划备案日期为2019年6月6日,审核时间为2019年8月2日,节目规划备案号为G430XXXX908201。规划备案审核通过后,华XX公司将该片提交上线备案。李XX认为,华XX公司在对该片进行申报规划备案时,没有按协议约定将华XX公司作为第一或第二制作单位进行申报,且华XX公司没有按协议时间将影片上映,导致李XX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于2019年7月8日提出该案诉讼。诉讼中,李XX未提供其诉前通知华XX公司解除合同的证据;华XX公司自认截止该案一审开庭之日2019年8月15日,案涉影片尚未上线发行。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关于合同的性质。该案中,双方在协议中就李XX投资案涉影片的投资款数额和所占份额、收益分配进行了明确约定,虽协议约定了李XX的保底收益为收回投资款,但双方明显不具有借贷合意,李XX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实为借贷,应按借贷关系进行处理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协议的解除。该案中,李XX履行第三笔投资和第四笔投资的日期较协议约定的日期分别推迟了15日和10日,从影片的拍摄时间和李XX的付款时间来看,原审法院认为李XX的推迟付款违约行为,并没有实质影响到华XX公司对影片的拍摄和后续工作进程。华XX公司在履行影片的规划备案审批和上线备案审批过程中,虽存在没有按约定将华XX公司作为第一或第二制作人进行申报,及审批日期滞后等违约情形,但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且华XX公司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李XX称其起诉前已通知华XX公司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故李XX要求解除与华XX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投资款和利息。因合同尚未解除,李XX要求华XX公司退还投资款XXX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李XX可以依据《电影投资协议书》约定获得案涉影片上线发行所产生的收益;如不能收回保底收益,仍可向华XX公司主张补足。

  据此,依照《中XX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27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40元,由李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XX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其微信发送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及华XX公司修改后发送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华XX公司签订的《电影投资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约定在2019年6月31日前《迷失1231》未上映,应向李XX说明原因并得到李XX的书面同意,否则按违约承担李XX投资款的损失。截止至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该片仍未上线发行;另,该协议还约定华XX公司为该片的第一或第二出品单位、制片单位,但该片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申报号4XXX1)记载的制作机构并非华XX公司,华XX公司已构成违约。因华XX公司的违约导致李XX投资电影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李XX要求解除其与华XX公司所签的《电影投资协议书》并要求华XX公司退还投资款XXX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李XX未能按时支付第三、四笔投资款,亦存在违约行为,故其提出要求华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以致判决有误,依照《中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李XX与华XX公司所签《电影投资协议书》;

  三、华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XX投资款XXX元;

  四、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XX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3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40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1884元,由被上诉人华XX公司承担16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0元,由李XX承担2768元,华XX公司承担24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刘朝晖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 2019-08-23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