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585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88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大学文化,太仓爱森思电子电器有
限公司职工,住太仓市娄东街道华XX。2019年8 月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3日因
涉嫌贩卖、制造毒品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梓豪、陈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986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城厢
镇明星二园62号。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6年2月因吸毒、 赌博先后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五日、十五日;
201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现在刑罚执行期间。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20) 1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范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徐XX犯制造
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
娜岀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1月至2018 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XX陆续通过网购等渠道购得易制毒的甲
胺、甲醇钠等化学试验仪器以及防毒面具等物品,并从网络上 下载有关合成麻黄碱、甲基苯丙胺等制作冰毒环节详细步骤的
学习资料,并于2018年1月4日起通过网络QQ找到王XX学习制 作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购买部分制毒化学原料。2018年1
月,被告人徐XX被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后,二人合谋制作 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范XX将化学原料和化学试
验仪器放置在太仓市城厢XX被告人徐XX家中阁 楼,研究试验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徐
剑益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多次试制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未获 成功。(二)2018年3月,被告人范XX、徐XX因制作毒品甲
基苯丙胺未成功,被告人徐XX欲寻找上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 胺,被告人范XX将王XX的联系方式给被告人徐XX,并为
被告人徐XX提供资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3月16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徐XX伙同周XX至四川省
成都市向王XX购买人民币5万元的冰毒,被告人徐XX回到太 仓市后,伙同管XX、周XX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2克贩卖给 吸毒人员马XX等5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贩卖、制造毒品数量较大, 被告人徐XX制造毒品,分别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
告人范XX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XX的刑 事责任。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徐XX均起
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徐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 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范XX、
徐XX在实行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
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XX、徐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晓
伟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 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范XX、徐XX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 中被告人范XX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制造毒品
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徐XX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制 造毒品罪的事实认罪。
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制 造、贩卖毒品罪,且制造毒品犯罪属犯罪未遂的基本事实和定
性没有异议,其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XX在贩 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社
会危害相对较小;2、被告人范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 好;3.被告人范XX系初犯。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范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冋,被告人范XX陆续通过网购 等渠道购得易制毒的甲胺、甲醇钠、苯乙腊、漠代苯丙酮、乙
酸乙酯、硼氢化钠、硫酸等化学原料、反应器、冷凝器等化学 试验仪器以及防毒面具、防化服等物品,并从网络上下载有关
合成麻黄碱、甲基苯丙胺等制作冰毒环节详细步骤的学习资料, 并于2018年1月4日起通过网络QQ找到王XX(另案处理)学习
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购买部分制毒化学原料。2018年1 月,被告人徐XX(已判刑)被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后,二 人合谋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胺,均未成功。2018年3月,被告人范XX、徐XX因制作毒品甲基苯丙 胺未成功,被告人徐XX欲寻找上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
告人范XX将王XX的联系方式给被告人徐XX,并为被告人 徐XX提供资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
3月16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徐XX伙同周XX(已判刑) 至四川省成都市向王XX购买人民币5万元的冰毒,被告人徐
剑益回到大仓市后,伙同管XX(已判刑)、周XX将毒品甲
基苯丙胺约2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马XX、郑XX、王X、葛XX及赵XX。另查,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XX因犯上述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 证人周XX、管XX、马XX、郑XX、王X、葛XX等人证
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 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
录及转账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范XX、徐XX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范XX、徐XX及其辩护人在开
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贩卖、制造毒品数量较大,被告 人徐XX制造毒品,被告人范XX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
罪,被告人徐XX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 罪中,被告人范XX、徐X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
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 人徐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
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范XX、徐XX已经着手实行制造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 范XX、徐XX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的相
应意见,对被告人范XX予以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徐XX此,对被告人范XX依照《中剑益予以从轻处罚和从吁;;七条第-款、第三普五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条第-款,第二十六条七H,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 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对丄告人徐XX依照《中华人民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夕;第四款,二十五条第一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尸訂厂丄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款’第二十六条第::笔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疋, 判决如下: .亠4丄-、被告人范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 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徐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已判决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 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
,己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看艺3*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生效后-切内交册院,言丑|日止。罚金在本判决 三'
追缴被告人范XX、徐XX的相关违法所得。, 四、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案件结果:
本案中,在同案犯已经因同一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情况下,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准确把握了辩护要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公安侦查阶段,李律师确保制造毒品罪以未遂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在有诸多不利证据的情况下,说服检察官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从犯并建议减轻处罚;在审判阶段,李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庭审辩护,最终说服法官在检察院建议的幅度内就低量刑,使得当事人因制造、贩卖毒品罪仅获刑五年三个月,而同案犯获刑九年三个月。
审判长 蒋XX 辛木
人民陪审员 辛 木-X- 小
书记员 王X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