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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和*(衡东XX有限公司与游*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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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珊律师
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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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湘0424民初400号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XX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

  被告游XX,女,汉族,1951年3月4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湖南XX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方X聘用过被告,也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6)7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属实,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确无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方认可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该是原告与被告之子李XX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更正。因李XX已死,被告作为李XX母亲,有权代为主张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基于庭审查实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确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游XX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春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X


  • 2017-04-20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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