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XX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3544号
原告:曹XX,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告:无棣县XX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美,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无棣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曹XX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