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抗辩,驳回原告有关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 劳动工伤
  • (2018)鲁1623民初35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玉美律师
原告迫于无奈,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山东省无棣县XX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3544号

  原告:曹XX,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告:无棣县XX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美,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无棣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曹XX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XX


  • 2018-12-17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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