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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让被告支付服务费,原告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

  • 合同事务
  • (2020)粤0118民初284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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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让被告支付服务费,原告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8民初284号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XX2803房。

  法定代表人:唐X。

  委托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珍,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广州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XX


  • 2020-02-17
  • 增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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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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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优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办案,擅长法律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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