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8民初284号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XX2803房。
法定代表人:唐X。
委托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珍,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广东XX公司诉被告广州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