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166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1072712。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811600W。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613405W。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广东XX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广州XX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泽
审 判 员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吴日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