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1899号
原告:陈X,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
被告:孙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孙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