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孙X民间借贷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9)冀0133民初18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少华律师
准许原告陈璐撤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1899号

  原告:陈X,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长安区。

  被告:孙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孙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尉XX


  • 2019-08-01
  • 赵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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