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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项X原物返还案

  • 损害赔偿
  • (2019)冀0102民初178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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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78号

  原告:丁X,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告:项X,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河北XX律师。

  原告丁X与被告项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丁X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丁X负担。

  审判员  刘晓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XX


  • 2019-03-05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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