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78号
原告:丁X,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告:项X,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河北XX律师。
原告丁X与被告项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丁X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丁X负担。
审判员 刘晓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