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支付令
(2020)津72民督4号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XX。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豹,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X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营门街道南京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XX公司称,2019年6月至7月,XX公司委托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办理货物出运手续,XX公司根据目的港政策和行业惯例返还给XX公司海运费,具体金额以对账为准。但XX公司尚欠XX公司海运费14660美元没有返还。XX公司申请向XX公司发出支付令,督促XX公司立即偿还14660美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XX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X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XX公司14660美元。
申请费794元,由被申请人XX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