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933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61233140。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豹,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7171190K。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0MA4LPBQ80H。
法定代表人:姚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XX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湖南XX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账号:43×××70,中国XX)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账号:66×××86,XXX)
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南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账号:66×××35,XXX)
四、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丽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