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26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强,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0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强,被上诉人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0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西安XX公司。
审 判 长:李XX
审 判 员: 姬xx
审 判 员:蒋XX
书记员 :周x
二0二0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