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都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0)川0903民初4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亮律师
原告撤诉,我方胜诉。

案件详情

  原告:成都XX公司。

  被告:王X,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负担。


  • 2020-06-17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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