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XX公司。
被告:王X,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XX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原告成都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