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苏X,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蓬溪县X局。地址:蓬溪县赤城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原告吕X、苏X诉被告蓬溪县X局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吕X、苏X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苏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X、苏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