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邓X、四川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9)川0903民初23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洪亮律师
研究案情,促使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吕X,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苏X,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蓬溪县X局。地址:蓬溪县赤城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四川XX律师。

  原告吕X、苏X诉被告蓬溪县X局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吕X、苏X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苏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X、苏X负担。


  • 2019-10-23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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