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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制造、贩卖毒品罪案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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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玲律师 在线
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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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辩护成功。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黄X、张X、邓某三人商议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邓某筹集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交给黄X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底,黄X组织被告人邱X和陈某、李X、钟X、阙X等人在连城县新泉镇温坊村张X的老家制造了3袋约120千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生产约七八天后,因担心罪行被发现,黄X等人将制毒场地转移到连城县新XX的老房子,并组织被告人邱X和陈某、刘X等人继续制造了10袋约360千克的甲基苯丙胺。期间,被告人邱X参与在现场制毒和与外界联系。两处共制造13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黄X决定将甲基苯丙胺贩卖。2015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邱X驾车载黄X、陈某、刘X走高速路前往深圳收取贩卖甲基苯丙胺的钱款,阙X驾驶某商务车载李X、钟X前往邓某的饭店取甲基苯丙胺。取到后由张X驾驶装有甲基苯丙胺的某商务车載着邓某,阙X驾驶某商务车载着李X、钟X上高速路前往厦门,两辆车行至连城县新泉镇高XX时,阙X、李X、钟X等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3袋共计491.0061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6-80.0%。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邱X被抓获,检察机关认为邱X伙同他人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491.0061千克,数量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作为被告人邱X的辩护律师,本律师会见了邱X,查阅并研究全部案件材料,参加庭审。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邱X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邱X参与两次制造毒品,数量共计491.0061千克,邱X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在制造毒品中邱X应当认定为从犯。针对贩卖毒品,辩护人根据被告人邱X在案件中的情况从主客观要件并结合整个贩卖毒品的交易过程不管是联络买家、搬运毒品、运送毒品进行交易等环节分析被告人邱X的行为性质,所起的作用,提出被告人邱X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通过不断的努力,法院最终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邱X只构成制造毒品罪,属从犯。被告人邱X贩卖毒品的罪名不成立。该案取得较成功的辩护,维护了被告人邱X的权利。


  • 2018-12-14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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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玲律师,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秉承“专业精细、诚信敬业”的作风。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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