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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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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2949号

  原告∶卢XX,女,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7号2号楼2单XX,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被告∶王XX,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荣成市青山南XX3单XX,身份证号∶XXX.

  被告∶王X,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7号2号楼2单XX,身份证号∶XXX.

  原告卢XX与被告王XX、王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7号佛山花园2号楼2单XX的房屋及地下室(房产价值约110万);2、依法分割位于威海荣成市青山南XX的房屋及地下室(房产价值约
20万);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王XX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共育有两女儿,即本案两被告。被继承人王XX于2009年11月15日因病去世,其父母王XX、王XX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原告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7号佛山花园2号楼2单XX房产、地下室和威海荣成市青山南XX的房产、地下室。

  被告王XX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我现在居住在涉案荣成市的房子里,希望荣成市青山南XX3单XX及地下室归我所有。

  被告王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XX与原告卢XX于196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生育两个儿女,即被告王X、王XX。2009年11月15日被继承人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涉案房屋之一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7号佛山XX2-301及地下室(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012520号),涉案房屋之二坐落于荣成市青山南XX405及储藏室(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200XXXX9560号),上述两套涉案房产均无查封、抵押等情况,均系被继承人王XX与原告卢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卢XX与被告王XX均认可涉案房屋之一每平米现价值2.5万元,涉案房屋之二每平米现价值5000元;前者现由原告卢XX及被告王X带儿子共同居住使用,后者由被告王XX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王XX生前未立遗嘱,其名下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两套涉案房产均在被继承人王XX和原告卢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先分出原告卢XX在每套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对于被继承人王XX在每套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鉴于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继承人王XX的配偶(原告卢XX)、子女(被告王X、王XX)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每套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原告卢XX、被告王X、王XX各继承每套涉案房屋份额的六分之一(二分之一乘以三分之一),原告卢XX共计享有并继承每套涉案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二(二分之一加六分之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7号佛山XX2-301及地下室(证号∶济房权证历字第012520
号)由原告卢XX享有并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王X、王XX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二、坐落于荣成市青山南XX405及储藏室(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
200XXXX9560号)由原告卢XX享有并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被告王X、王XX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11040元,由原告卢XX负担7360元,被告王X、王XX各负担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虞宏

  二O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XX


  • 2020-05-19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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