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XX。
委托托诉讼代理人:余莉,四川XX律师。
被吿:徐X,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一村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父亲),男,1940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XX一村xx号xxx室。
原告朱XX与被告徐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被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 I徐XX到虞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婚生女徐X由原告无养,被告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
林十八周岁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6月18日登 结婚,于2008年11月3日生育女儿徐X。婚后因感情不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于2009年5月14日调解离婚, 生女徐X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女儿享有探望权。但被告没有尽
抚养义务,对女儿的学习不闻不问。被告以阻止原告探望为由多次暴力殴打女儿。被告家庭成员间常为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动手,
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被告多次无故拒绝原告探望女儿,侵犯 了原告的探望权。原告在离婚时处于生病、无工作的状态,只能
由被告抚养女丿L°但现在原告工作稳定,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健 曷状况也良好。随着女儿长大,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女儿目前同原告生活在一起,其也明确表示要求以后都同原告共 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徐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离婚时,女儿还是婴儿, 原告明确不要女儿,为此将女儿扔在居委会,居委会通知被告后,
被告领孩子回家,一直抚养女儿至今。生活、学习上被告都尽到 了抚养的义务,女儿岁数大了,为了学习的问题,被告和女儿有
些分歧是正常的。反倒是这十年来,原告给付的抚养费及其少, 之前给付每月200元,直到最近给付的抚养费也只有每月480元,
但也还没全部履行到位。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从学校将女儿 强行带离,影响女儿上课学习。且原告身体不好,工作也是最近
才找到的,并不稳定。被告身体健康、工作稳定,抚养女儿已1年,应该由被告继续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8 I年11月3日生育女儿徐X。2009年5月14日,原、被告因感倩
不和,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9杨民一[* 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离婚后,
|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约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兀,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50%。离婚后,
|女儿随被告生活。自2019年2月10日起,女儿徐X与原X共同生活在一起。
还查明,原告每月收入约10000元, 无。
审理中,徐X到庭表示,其想跟母亲朱XX共同生活。但原, 被告坚持各自的意见,致使调解未成。另原告表示,关于抚养费,
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
本院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被抚养人徐X本人已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
且目前实际也与原告生活在一起。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徐X的实 际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徐X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请予以支持。关
于被告应给付徐X抚养费的金额,本院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
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徐X自2019年3月起,随原告朱XX共同生活,被告 徐X自2019年3月起每月给付徐X抚养费1500元,至徐X18周 岁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