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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十级伤残为原告争取165000元赔偿款

  • 综合类型
  • (2019)陕0116民初163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莉芬律师
原告委托本律师后,我们及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最终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45天、营养期限为90天。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给原告争取赔偿款165000元。

案件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十级伤残为原告争取165000元赔偿款

  原告:孙XX

  被告:刘XX
被告:永安XX许,被告刘XX驾驶陕AXXX号小型轿车沿阿房XX由南向北行驶至阿房XX与阿房二路丁字口北侧时,因避让行人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后侧滑向对向车道内碰撞到原告孙XX驾驶“mobike”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先后被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沣东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颜面部擦挫伤,3.多处软组织损伤,4.脑震荡,共住院治疗8天,原告共垫付医药费34417.85元。2019年10月11日,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第611XXXX2019XXX58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孙XX无责任。另,刘XX驾驶的陕AXXX号小型轿车,该车在永安XX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事故,原告受损。被告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委托本律师后,我们及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最终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45天、营养期限为90天。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给原告争取赔偿款165000元。


  • 2020-08-21
  •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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