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吕文娟,内蒙古凡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1986年5月18日。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高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代理人吕文娟,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5.5万元,原告通过现金给付,由于当时是亲属关系,未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至实际还清时止的以本金5.5万元按照年利率6%利息,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5.5万元借款属实。跟原告的姐姐曾经是夫妻,离婚前约定2022年7月12日前还清借款,现在没有还款能力。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离婚协议书,电话录音及短信截屏。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向被告催要过款项。
被告确认离婚协议属实,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屏属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5.5万元,原告通过现金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以5.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国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