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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9)冀01民终10922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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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0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XX主张上诉人胡XX拖欠其劳务费,上诉人胡XX主张已付清,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提交了部分新证据以证实各自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双方通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往来,且资金互相往来较为频繁,其中部分资金是劳务费还是代交代偿其他款项当事人陈述不一,重审时应着重就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毅鹏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王淑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米XX

  书记员姚X


  • 2019-09-19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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