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0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华,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XX主张上诉人胡XX拖欠其劳务费,上诉人胡XX主张已付清,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提交了部分新证据以证实各自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双方通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往来,且资金互相往来较为频繁,其中部分资金是劳务费还是代交代偿其他款项当事人陈述不一,重审时应着重就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毅鹏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王淑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米XX
书记员姚X